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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青島市火災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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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索引號 2489247186850679254
        3. 主題分類 應急管理
        4. 成文日期 2023-11-14
        5. 發布日期 2023-11-16
        6. 發文字號 青政辦字〔2023〕70號
        7. 發文單位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8. 有效性 有效
        9. 規范性文件登記號
        10. 各區、市人民政府,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修訂后的《青島市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2015年9月8日印發的《青島市處置火災事故應急預案》(青政辦字〔2015〕90號)同時廢止。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11月13日


          青島市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有效應對火災事故,最大程度減少火災事故造成的損害, 提升全市應對火災事故的預警和處置能力,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山東省消防條例》《山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青島市突發事件應對條例》《青島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青島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發生的火災事故,以及發生在其他區域可能發展成為影響青島市行政區域的火災事故處置。

          1.4工作原則

          政府領導,統一指揮;以人為本,科學施救;屬地為主,協同配合;資源共享,快速反應。

          1.5風險評估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高層建筑數量迅猛增多,大量的地下建筑應運而生,地下軌道和交通隧道快速建設,人口向城市及特定區域流動,企業向工業園區、科技園區等特定產業集群區域高度集中,城市建設和生產規模不斷擴大,生產裝置日趨復雜,大火巨災潛在風險較高。截至目前,青島市高層建筑總數14920幢,其中100米以上的超高層建筑100幢;各類地下建筑工程1000余座,其中地下車庫類建筑近900個,地下商業建筑100余個;超過5萬平方米的城市綜合體共40家;已開通青島地鐵運營線路7條,共設車站163座;已建成膠州灣海底隧道、仰口隧道、嵩山隧道三條交通隧道,第二條海底隧道正在建設中;共有石油化工生產、儲存單位102家,專用石油化工碼頭12座。上述城市高風險建(構)筑場所發生火災,往往容易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重大社會影響。

          另外,新興領域風險逐步顯現。隨著新業態快速發展,新能源新技術大量應用,一些新風險新問題逐漸暴露。近年來大力推廣的儲能電站、分布式光伏,先后發生多起有影響的火災爆炸事故。密室逃生、私人影院、劇本殺、電競酒店等新業態,火災風險隱蔽性強。

          1.6分級標準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的生產安全事故等級標準,火災事故由低到高劃分為一般火災事故、較大火災事故、重大火災事故、特別重大火災事故4個級別。

          1.6.1一般火災事故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一般火災事故:

          (1)造成3人以下(“以下”不包括本數,下同)死亡;

          (2)造成10人以下重傷;

          (3)造成1000萬以下直接財產損失。

          1.6.2較大火災事故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較大火災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

          (3)造成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

          1.6.3重大火災事故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重大火災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

          (3)造成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

          1.6.4特別重大火災事故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火災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

          (2)造成100人以上重傷;

          (3)造成1億元以上直接財產損失。

          2 組織指揮機制

          2.1青島市火災事故專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

          2.1.1人員組成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由市政府分管負責人任總指揮,市應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隊、事發地區(市)政府主要負責人任副總指揮。成員由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應急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務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衛生健康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總工會、市通信管理局、市氣象局、國網青島供電公司、市消防救援支隊、各區(市)政府等單位分管負責人組成。

          2.1.2主要職責

          (1)及時向社會發布、宣傳防火常識,公布咨詢電話;

          (2)啟動相關應急響應處置火災事故;

          (3)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駐青部隊和社會各界力量參與滅火和救援工作;

          (4)確定總體滅火和救援決策行動方案,下達滅火和救援指令; 及時掌握火場情況變化,提出響應措施,適時調整作戰方案;

          (5)解決有關應急協調、經費、物資及運輸等方面問題;

          (6)根據災情變化,適時調動成員單位趕赴現場處置;

          (7)指導區(市)火災事故專項應急指揮部工作;

          (8)及時向省政府、市政府及相關部門報告火災事故及滅火救援情況,統一發布火災事故信息。

          2.2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設在市消防救援支隊,辦公室主任由市消防救援支隊主要負責人擔任,副主任由市消防救援支隊分管負責人擔任。其主要職責為:

          (1)負責市專項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及落實市專項應急指揮部部署的各項工作;

          (2)及時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處置建議;

          (3)聘請有關專家成立滅火救援專家組,提供決策咨詢和工作建議,參與火災事故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4)對火災事故進行處置、分析和上報;

          (5)協調各成員單位相關工作。

          2.3成員單位職責

          市委宣傳部:負責指導事發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火災事故信息發布等工作,視情組織新聞發布會,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加強媒體協調管理。

          市委網信辦:負責指導配合主要責任部門加強網上輿情信息搜集、研判、處置、引導,及時公開發聲回應社會關切,及時通報轉辦輿情信息。

          市公安局:負責維護事故現場及周邊區域社會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根據措施需要,依法實行交通管制,保障滅火救援人員、物資、裝備和運送傷員的車輛通行;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市財政局:負責組織協調應由政府承擔的火災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所需經費,做好應急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民政局:負責協調事發地區(市)民政部門做好事件死亡人員的遺體火化等處置工作。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為火災事故中遭受傷害的職工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為已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落實工傷保險待遇。

          市應急局:負責滅火救援過程中相關協調工作,依法參與事故調查處理;指導事發地政府做好因重特大火災事故緊急轉移群眾的臨時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負責事故地區燃氣、供熱等市政公用管線及設施的排險、緊急搶修等工作。

          市水務管理局:負責火災事故影響區域內城市供水、市政排水設施應急處置工作;督促城市供水企業保障供水設施穩定運行。

          市交通運輸局:協調道路運輸企業做好應急救援運輸保障;按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要求,協調開通高速公路應急運輸“綠色通道”。

          市衛生健康委:調度衛生技術力量進行醫療救護和火災事故現場的衛生防疫工作,及次生、衍生疾病的預防控制。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著火、受災建筑的房屋安全評估鑒定工作;根據市專項應急指揮部的決定、要求,參與火災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處理因火災事故引起的周邊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監測與調查, 評估火災事故現場的環境情況,確定污染物成分、濃度和影響范圍,協助實施消除環境污染的處置措施,防止發生次生突發環境事件。

          市總工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事件調查處理工作。

          市通信管理局:組織協調通信運營企業開通公共通信應急保障設施,為應急救援指揮提供通信保障;及時組織搶修損壞的公共通信設施。

          市氣象局:發布氣象災害預警預報信息,負責為事故現場提供風向、風速、溫度、氣壓、濕度、雨量等氣象資料。

          國網青島供電公司:負責電力線路發生故障時的緊急搶修,確保設備的正常供電;負責火災事故救援處置過程中的電力保障工作。

          市市場監管局:按規定參與火災事故中涉及特種設備的調查處理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隊:收集、分析全市火災事故信息;做好滅火救援準備工作;制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滅火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演練;負責控制和撲滅火災,營救現場被困人員,負責滅火前沿指揮;負責火災事故原因調查。

          各區(市)政府:組織、協調一般火災事故處置,并保障一般火災事故預案實施過程中所需經費;負責組織做好較大以上火災事故的先期處置和后勤保障等工作;完成市專項應急指揮部及辦公室交辦的其他任務。

          2.4 現場指揮部

          較大以上火災事故發生后,市專項應急指揮部牽頭組建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下設10個工作組,并根據搶險救援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綜合協調組:由市消防救援支隊牽頭,抽調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組成。負責及時了解火災動態和撲救情況,收集撲救行動的有關信息和資料,編寫情況快訊和工作報告;負責事件處置綜合協調調度工作,做好事件信息的匯總、上報,領導批示傳達督辦,以及綜合材料、會務組織、會議紀要撰寫、資料收集等工作。

          滅火救援組:由市消防救援支隊、市應急局和專家組成員組成。負責制定具體救援方案,指揮現場撲救;了解掌握火情,調集救援力量;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火災評估并提供技術支持。

          維護穩定組:由市公安局牽頭,事發地區(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成。負責依法劃定警戒區,維護事故現場及周邊區域社會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根據措施需要,依法實行交通管制,保障滅火救援人員、物資、裝備和運送傷員的車輛通行。

          后勤保障組:由事發地區(市)政府牽頭,市交通運輸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局、市財政局、市消防救援支隊等部門組成,其他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事件性質和自身職能參與。負責了解掌握事故處置所需物資的分布和儲備情況, 調配所需車輛和裝備物資,指揮協調應急處置期間生活、醫療和器材裝備綜合保障;制定戰勤保障方案;制定作戰行動所需經費預算;指導增援物資的運輸和調配;調運滅火救援所需裝備、滅火劑、物資等;調撥救災物資和生活必需品,審核、撥付處置過程中應由市政府承擔的經費,建立物資分配保障實施方案,做好應急救援人員的生活保障和事故影響區域有關人員的緊急轉移、臨時安置工作。

          醫療救護組:由市衛生健康委牽頭,市紅十字會、屬地區(市)政府配合。負責組織專家及醫療隊伍對受傷人員進行救治、心理干預,做好次生、衍生疾病的預防控制工作。

          環境監測組: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氣象局、工程監測單位等配合。負責環境監測,確定監控區域,做好環境污染事件處置。

          新聞宣傳組:由市委宣傳部牽頭,市委網信辦、市應急局、市外辦、市消防救援支隊、事發地區(市)政府等部門配合。根據市專項應急指揮部統一安排,協調相關部門做好火災事故信息發布,視情組織新聞發布會, 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做好媒體協調管理工作;加強網上輿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協調相關部門依法依規作出處理。

          專家咨詢組:根據火災事故撲救需要,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事件類別選調專家組成專家組,負責為火災事故的應急救援處置提供決策建議,做好事故現場態勢研判,研究提出搶險救援方案和建議,為市專項應急指揮部的指揮和決策提供技術支持。

          事件調查組: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實施火災事故的調查工作?;馂氖鹿拾l生后,由事發地區(市)政府和相關主管部門對火災事故現場進行保護,盡快組織相關部門開展火災事故調查,查明事故原因,對相關責任人作出相應處理措施,自火災事故發生日起30天內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若情況復雜、疑難的,可向上一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延長30天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

          善后處置組:由事發地區(市)政府牽頭,市應急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衛生健康委、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務管理局、市生態環境局、市通信管理局、國網青島供電公司、事發單位、相關保險機構組成。負責做好事發地水電氣管網等市政設施的排查修復,現場專業化清理處置,受傷人員及家屬的安撫、撫恤、理賠,協調殯葬機構對死亡人員的遺體火化,受損建筑物、構筑物安置賠償、修繕維護等工作。對火災事故中的受害者、救助者心理損傷進行評估與調查,提出善后處理措施。

          3 監測預測

          3.1預防

          各區(市)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本行業的火災發生類型、火災多發區域等的風險評估,督促、指導消防重點單位制定疏散預案及滅火救援預案,有針對性制定應對措施并組織演練,做好火災突發事件的預防及應急處置準備工作。

          3.2監測

          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牽頭,各區(市)政府配合,建立火災事故信息監測預測體系,完善各類火災事故監測制度,梳理隱患風險因素,劃分監督管控風險等級,明確監督監管計劃,必要時組織相關專家、技術人員對較大或敏感度高的風險源進行評估預測,提出防范措施。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基層單位上報、社會公眾投訴等多種渠道收集火災隱患信息,實現信息互聯共享。重大節假日、火災多發季節、災害性天氣等特殊時段加大監督巡查力度,各有關部門及單位加強應急值守工作,確保信息得到及時匯總、分析和處置。

          3.3預測

          各區(市)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根據歷年火災事故分布區域、發生場所分布、火災原因、發生時間段等情況,對火災事故的形勢進行綜合分析預測;對于外地已發生的火災事故按照“高度敏感、注重關聯”的原則做好防范、預測,及時完善防控應對措施。

          4 預警

          4.1預警分級

          根據火災事故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預警級別由低到高劃分為四級、三級、二級、一級4個預警級別,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標識。

          4.2預警發布

          藍色預警和黃色預警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發布,橙色預警和紅色預警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發布。

          預警內容:事件類別、預警級別、預警期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可通過廣播、電視、短信、網站、微博等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同時上報市政府總值班室,按規定向上一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并向駐青部隊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通報。

          4.3預警響應

          4.3.1藍色預警響應

          (1)根據值守情況及時采取相關預防措施。

          (2)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宣傳防火常識,公布咨詢電話。

          (3)組織對重點火災防控部位安全隱患、應對措施準備等各項工作進行檢查、督導,對發現的問題責令有關單位進行整改落實。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防范性、保護性措施。

          4.3.2黃色預警響應

          在采取藍色預警響應措施的基礎上,采取以下1項或多項措施:

          (1)實施相關預防措施并視情啟動相應應急預案。

          (2)及時收集、報告信息,向社會公布反映火災事故信息的渠道,加強對火災事故衍生事件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

          (3)組織相關部門、技術人員、有關專家及時對火災事故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衍生事件的可能性、影響范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衍生事件的級別。

          (4)組織對重點火災防控部位安全隱患、應對措施準備等各項工作進行檢查、督導,對發現的問題責令有關單位進行整改落實。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防范性、保護性措施。

          4.3.3橙色、紅色預警響應

          在采取黃色預警響應措施的基礎上,采取以下1項或多項措施:

          (1)指令應急救援隊伍、相關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并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

          (2)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并隨時可投入正常使用。

          (3)采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4)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火災事故危害的人員并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5)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火災事故危害的場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活動。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防范性、保護性措施。

          4.4預警變更、解除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密切關注事件進展情況,根據事態發展,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發布。

          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預警單位應當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并解除已經采取的有關措施。

          5 信息報告

          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單位、接報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單位)要立即將有關情況向屬地政府、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特殊情況下,基層單位可以越一級上報,并同時報告所在區(市)政府。接到報告后,屬地區(市)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應立即核實并在20分鐘內電話、50分鐘內書面向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政府總值班室報告。

          對于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敏感時間、敏感地點,或涉及敏感群體,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發事件或預警信息,不受分級標準限制,應在20分鐘內電話、50分鐘內書面向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政府總值班室報告。

          事故報告要素主要內容包括火災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性質;火災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火災事故現場基本情況、事故發展趨勢、調動的救援力量、現場的滅火救援情況和準備采取的措施;火災事故報告單位、報告時間、報告人及聯系方式。新掌握的情況隨后補報,火災事故發展情況和采取的處置措施隨時續報。信息報送應快捷、詳實,不得緩報、遲報、漏報、瞞報和謊報。處置結束,應做好終報。

          接到國家、省、市領導批示的,辦理情況應及時向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由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匯總,分別向市專項應急指揮部、市政府報告。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值班電話:119。

          6 應急處置

          6.1先期處置

          6.1.1單位自救

          發生火災事故后,在政府部門到達事件現場前,事故單位首先向119指揮中心報警,立即啟動單位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安保人員按照預案組織人員迅速疏散,同時實施滅火,控制火勢蔓延。

          當消防部門到達現場后,事故單位負責人及相關人員應及時、如實報告火災發展情況、燃燒物質情況、有無人員被困情況、受火勢威脅情況、火場主要方面及急需解決的問題等。

          6.1.2區(市)政府處置

          事發地區(市)政府在接到火災事故信息后,立即啟動區(市)政府應急響應,相關領導趕赴現場進行指揮協調處置。

          區(市)政府處置可采取以下措施:根據現場救援需求,統籌協調各方資源開展搶險救援,并做好人員疏散、信息發布及輿情引導工作;視情成立現場指揮部,根據現場實際,采取其他一切必要的科學措施做好先期處置,并為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提供現場指揮場所和后勤保障等。當市專項應急指揮部領導到達現場后,區(市)政府應立即報告火災進展情況,在市專項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下,做好后續火災撲救及搶險救援工作。

          6.2評估研判

          事發地區(市)政府、消防救援部門等救援力量接到火災事故信息后,應及時組織救援風險評估,研判火災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發展態勢、影響范圍、復雜情況、衍生災害規模等。事發地區(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根據評估研判結果,及時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相關地區政府、單位、企業、公眾以及救援力量發布安全預警信息,按照報告時限和程序及時報告火災評估研判結果。

          6.3響應分級

          6.3.1一般火災事故應急響應:區(市)政府啟動應急響應,組織調動屬地消防機構,事發企業、區(市)政府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和資源進行協同處置。發生一般敏感且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火災事故突發事件,區(市)政府難以有效處置需要增援時,根據區(市)政府的請求,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啟動四級應急響應。

          6.3.2較大火災事故應急響應: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建議,副總指揮批準啟動三級應急響應,組織調動消防機構、事發企業、區(市)政府、市級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和資源進行協同處置。

          6.3.3重大火災事故、較大敏感且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火災事故應急響應: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建議,總指揮批準啟動二級應急響應,組織調動消防機構、事發企業、區(市)政府、市級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和資源進行協同處置。必要時請求駐青部隊、友鄰地區相關救援力量和資源協同處置。

          6.3.4特別重大火災事故應急響應: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提出建議,報市政府主要領導批準啟動一級應急響應,調動消防機構、全市應急救援隊伍和資源進行協同處置。必要時請求駐青部隊、友鄰地區或省、國家相關救援力量和資源協同處置。

          6.4指揮協調

          6.4.1一般火災事故:區(市)政府分管領導趕赴現場指揮協調處置。市專項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有關成員單位分管領導根據需要趕赴現場或到市專項應急指揮部進行協調處置。

          6.4.2較大火災事故:區(市)政府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市專項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有關成員單位分管或主要領導趕赴現場指揮協調處置。

          6.4.3重大火災事故:區(市)政府主要領導,市專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有關成員單位主要領導趕赴現場或到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指揮協調處置。

          6.4.4特別重大火災事故: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趕赴現場指揮協調處置。

          涉及我市2個或2個以上行政區域火災事故處置的,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指揮協調處置。

          重大及以上火災事故,省、國家成立應急指揮部或派出工作組后,在其指揮下開展處置工作。

          6.5應急處置措施

          6.5.1力量調集

          (1)發生火災事故后,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根據災情需要適時調集相關增援力量到達現場參與處置。

          (2)市消防救援支隊根據區域特點和滅火救援力量分布情況,根據災情由近及遠調集消防力量進行增援。

          (3)各消防增援力量按照命令迅速到指定地點集結或直接趕赴事故現場,在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開展工作。調派滅火救援專家組有關專家到場,為現場指揮提供決策依據和工作建議。

          6.5.2處置行動

          在火災事故處置中,要堅持“救人第一、科學施救”的指導思想,根據現場情況,迅速準確判斷火情,采取有效措施有序展開行動,盡快處置、減少損失?,F場指揮部根據火勢發展情況確定和調整滅火救援任務分工,各成員單位按照分工展開救援。

          (1)到達火災事故現場后,現場指揮部要根據現場情況派出若干偵察小組立即開展火情偵察,主要查明以下情況:火災事故性質、燃燒范圍和發展趨勢;是否有人員受到威脅,所在地點、數量和搶救、疏散途徑;有無爆炸、毒害、腐蝕、放射等物質及其數量、存放形式、具體位置;火災事故現場的電源、水源等情況;需要保護和疏散的貴重物資及其受威脅程度;火災事故現場建筑物特點、毗鄰建筑狀況等;火災事故現場相關設施可利用情況;火災事故現場周邊道路交通情況。

          (2)根據現場情況,將主要力量部署在以下方面:人員受威脅的地方或場所;有可能引起爆炸、毒害或造成重大損失的部位;有重要物資受到威脅的地方;有可能引起建筑物倒塌或變形的方面;需要實行管制或可能引起社會秩序混亂的方面;火災事故現場需要的其他方面。

          (3)當有人被困或受到威脅時,及時派出若干滅火救援攻堅組,第一時間展開救援,被困人員救出后第一時間實施救護。

          (4)正確使用水源,確保重點、兼顧一般,保證火災事故現場不間斷供水。

          (5)根據事故現場需要,劃定警戒區域,由公安機關、消防救援機構等單位依法劃定警戒區域,維持事故現場及周邊區域社會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根據需要,依法實行交通管制,禁止無關人員、車輛進入警戒區域;根據現場指揮部指令,會同區(市)政府轉移和疏散受災人員,組織人員撤離危險區域。

          6.5.3救援力量調集原則

          就近調派救援力量,優先考慮使用專業救援、搜救力量;視情況組織指揮社會力量參與;力量不足時協調駐青部隊派出力量參與;必要時協調相鄰地區消防力量參與救援行動。

          6.5.4指揮調度

          制定重點單位滅火救援行動應急方案;視情派出適當的救援力量;視情調整行動方案、重新部署救援力量;指定現場通信方式;劃定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確定重點保護區域;向上級報告滅火救援行動的進展情況,提出合理建議,傳達上級指令。

          6.6擴大響應

          如果火災事故發展勢態進一步擴大,預計依靠我市現有應急資源難以有效處置,或者火災事故次生、衍生危害直接或間接造成巨大災害,超出我市自身控制能力,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提出建議,經市政府主要領導同意,以市政府名義向友鄰地區、省或國家有關方面請求支援。

          6.7應急聯動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與周邊設區的市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建立應急聯動機制,明確信息共享、隊伍及資源調動程序等工作內容。區(市)政府應健全與屬地(中央、省、市)大型企業應急聯動機制,明確值守應急通信聯絡方式、信息報送要求、隊伍物資調動程序等,確?;馂氖鹿拾l生后能夠快速、有序、協同應對。

          6.8應急結束

          當火災事故處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危害被基本消除,應急響應工作即告結束,由分級響應啟動單位負責宣布應急結束,并及時通知參與處置的各有關單位,必要時通過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同時向社會發布火災應急救援結束信息。

          7 信息發布與輿情引導

          7.1信息發布

          火災事故的信息發布應當遵循依法、及時、準確、客觀的原則。區(市)政府、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要在火災事故發生后及時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網絡等向社會發布基本情況,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事態進展、應對措施和公眾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據火災事故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

          一般火災事故處置信息由事發地區(市)政府負責發布。較大及以上火災事故,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負責發布。

          7.2輿情引導

          火災事故發生后,區(市)政府、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要組織做好網絡和媒體的輿情引導,及時回應群眾關切。

          8 恢復與重建

          8.1善后處置

          火災事故處置結束,區(市)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按規定及時調撥救助資金和物資,迅速做好環境污染消除和排水排污工作;對應急處置中的傷亡人員、救援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和個人的物資,依法依規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

          8.2社會救助

          應急部門負責統籌火災事故社會救助工作,會同屬地區(市)政府做好傷員及家屬的安置,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組織指導災情核查、損失評估、救災捐贈工作,下達指令調撥救災儲備物資,管理、分配各類救災款物并監督使用;紅十字會、慈善團體等社會公益性組織應依據法律法規,積極開展互濟和捐贈活動;工會、共青團等人民團體,協助市衛生健康委等部門開展心理咨詢、撫慰等心理危機干預工作;各級政府及其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社會救助資金和物資分配、調撥、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8.3保險理賠

          火災事故發生后,保險機構及時開展受災單位、火災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8.4恢復重建

          應急處置結束后,區(市)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對受災情況、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資源進行全面評估,有針對性制定災后重建和恢復生產、生活計劃,并組織實施。

          8.5調查評估

          火災事故處置完成后,由事件調查組調查火災原因,對應急救援工作進行評估。

          9 應急保障

          9.1隊伍保障

          加強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建設,支持鼓勵企事業單位、鎮(街道)、村(社區)、社會團體等建設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立健全應急救援聯調聯戰工作機制,充分發揮機制作用。

          9.2裝備保障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協調事發地政府和有關成員單位調集滅火裝備、滅火藥劑及洗消、照明、破拆、供油、供電、供水、燃氣、救護等救援車輛裝備,保障滅火救援需要;協調事發地政府調集食品、飲用水、藥品、帳篷、衣物等物資,為被救群眾和救援力量提供生活保障。

          9.3通信保障

          事發地政府牽頭、有關成員單位配合,保障各級指揮系統與救援現場通信聯絡暢通。消防救援隊伍組建內部通信組網,實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通信管理部門根據需要調度應急通信車輛、裝備、設施。

          9.4醫療救護保障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調派衛生健康部門急救人員、車輛、設備到場,對火災和事故處置中受傷的人員實施緊急救治,必要時設立現場醫療急救站。

          10 宣教培訓和演練

          10.1培訓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負責人和參與滅火救援人員應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崗前和常規性技能培訓,并定期進行業務輪訓,確保救援隊伍戰斗力。

          10.2預案演練

          各級政府火災事故專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有關部門按照預案要求協調各種應急救援資源,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桌面推演或實戰演習。市專項應急指揮部定期組織全市范圍內火災事故應急處置演習,提高應急處置水平,加強各參與滅火救援力量之間的配合與溝通。市級火災事故處置應急演練至少每2年組織1次。機關、學校、商場、醫院、影劇院、高層建筑、社區等人員密集場所單位應經常組織消防疏散、滅火演練。演練計劃、演練方案、演練腳本、演練總結評估報告和演練音像資料及時歸檔保存。

          10.3宣傳教育

          各級政府、市專項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相關部門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充分利用新聞媒體、網站、單位內部刊物傳播,舉辦專題培訓班等多種形式,廣泛開展消防知識宣傳,增強救援人員和社會民眾預防火災的意識和參與火災處置的意識,防患于未然,增強應對初起火災的能力。

          11 責任追究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負責對本預案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對應急處置工作中推諉扯皮、不作為,火災事故信息報告中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現場處置中失職、瀆職,輿論引導不力,以及應急準備中對責任應盡未盡并造成嚴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當履行法定職責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12 附則

          12.1預案制定

          本預案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制定、管理、解釋,并具體組織實施。各區(市)政府參照本預案制訂本轄區的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并按照規定進行備案。

          12.2預案修訂

          根據有關規定,結合火災事故應急救援處置和演練發現的問題,由市消防救援支隊適時組織對預案進行修訂,實現預案可持續改進。

          12.3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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